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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8-17 11:42:00 点击数:618
 

各设区市教育局,定州、辛集市教育局,省属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推动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实施,全面提高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结合我省实际,省教育厅制定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学校实际,积极组织学习宣传,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北省教育厅

                      2013717

 

 

 

 

 

 

河北省教育厅

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深入实施国家和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大力推进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根据教育部《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结合全省教育发展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依法治校的重要意义

 (一).深入推进依法治校是教育改革发展的重要保障。法治是深化教育改革的强大动力,也是加快教育发展的根本保障。当前,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步伐的不断加快,教育事业发展面临着很多前所未有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矛盾,各级各类学校的发展环境、发展理念、发展方式正在发生深刻变化。推进依法治校,充分发挥法治在学校管理中的基础作用,是学校深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学校治理法治化、民主化、科学化水平的客观需要;是深化教育体制改革,落实学校办学自主权,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的必然要求;是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管理水平,彰显办学特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保障。

  (二).我省依法治校工作取得了明显进展。近年来,全省教育系统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以推进教育改革发展为中心任务,扎实推进依法治校工作。20029月,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做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决定》,在全国率先组织开展了依法治校工作。省教育厅先后制发了《河北省依法治校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关于加强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的通知》、《河北省教师申诉办法》、《河北省学生申诉办法》等文件,用以指导和规范依法治校工作。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要求,扎实推进学校章程和制度建设,全面加强学校民主管理,努力规范办学行为,切实维护师生合法权益,积极创建依法治校示范学校,探索和积累了不少成功经验,依法办学和依法管理的意识和能力明显增强,依法治校水平有了显著提升。

  (三).全面推进依法治校是教育战线面临的紧迫任务。党的十八大强调要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对教育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进一步改善和加强学校管理,全面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满足人民群众上好学的要求,已成为教育改革发展面临的主要任务。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与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教育领域的社会关系与管理范畴发生了重大变化,关系学校、教师、学生、家长利益的教育管理行为和办学行为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迫切需要通过运用法治方式和法律手段加以规范和解决,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的任务越来越紧迫。当前,我省的依法治校工作还存在较大差距,一些地方和学校对推进依法治校认识还不到位,章程制度尚不健全;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办学、违规招生、违规收费等问题时有发生;学校管理者和教师运用法律手段保护自身权益、依法对学生实施教育与管理的能力、意识有待提高;政府教育管理职能转变还未完全到位,部分教育行政管理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急待增强。这些问题的存在,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国家教育方针的贯彻落实,制约了教育改革的深化和教育质量的提高。解决上述问题,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不断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校。

   二、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四).指导思想。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必须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将坚持和改善学校党的领导与学校的依法治理紧密结合起来;必须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把立德树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学校教育的根本任务,全面提高校长、教职工和学生的法律素质,加强公民意识教育,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公民;必须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办学,积极落实教师、学生的主体地位,依法保障师生的合法权利;必须切实转变管理理念与方式,提高管理效率和效益,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实现教育现代化打下坚实的基础。

  (五).总体要求。学校要牢固树立依法办事、尊重章程、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的理念,建立公正合法、系统完善的制度与程序,保证学校的办学宗旨、教育活动与制度规范符合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要求;要以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目标,落实和规范学校办学自主权,形成政府依法管理学校,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教师依法执教,社会依法支持和参与学校管理的格局;要以提高学校章程及制度建设质量、规范和制约管理权力运行、推动基层民主建设、健全权利保障和救济机制为着力点,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律手段解决学校改革发展中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全面提高学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要切实落实师生主体地位,大力提高自律意识、服务意识,依法落实和保障师生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积极建设民主校园、和谐校园、平安校园。

  (六).目标任务。坚持以健全规章制度、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民主管理、提高办学质量、培养合格人才为目标,全面提升依法治校水平。到2015年,全省各级各类学校按照合法、规范、实用、特色的要求,全面形成一校一章程的格局,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切实规范办学行为,实现学校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到2020年,全面完善学校章程制度,全面建立依法治校、民主管理、规范办学、和谐发展的工作机制,全面实行现代学校制度,为教育改革与发展创建良好的法制环境。

三、加强章程制度建设,形成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的制度体系

(七).依法制定学校章程。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改革发展的基本依据。学校要从本校办学层次、办学类型的实际出发,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和完善学校章程,对学校的办学宗旨、发展目标、管理体制、教育教学等重大问题作出规定。学校章程要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以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为导向,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反映广大师生共同意愿,凝练核心理念和价值认同,彰显学校办学特色,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全省各级各类学校要重视和加强章程建设,凡是未制定章程的学校,要成立章程制定领导小组,负责章程起草制定的组织工作,加快起草进度,保证章程质量。已经制定出台章程的学校,要根据国家和省对教育改革发展的新要求,结合学校工作实际,对原有章程加以修订和完善。要经过努力,确保到2015年实现一校一章程的目标。

(八).提高制度建设质量。学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章程,健全和完善党群、行政、教学、科研、教师、学生、财务、后勤、对外合作等方面的各项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办事程序、内部机构组织规则、议事规则等,形成齐全、规范、统一的制度体系,使学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章程及学校的其他制度要遵循法律保留原则,不得超越法定权限和实际需要设定权利和义务。学校章程和各项制度,应当汇集成册,利用网络、橱窗等形式公示,便于社会、师生了解、查阅。

(九).规范章程制度制定程序。学校要从实体合法、程序正当两个方面,规范章程制度制定程序。凡制定章程和关系师生切身利益的重要制度,都要遵循民主公开的程序,健全师生参与的渠道,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对重大问题要采取听证方式听取意见,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保证师生的意见得到充分表达,合理诉求和合法利益得到充分体现。高等学校要依据《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制定或修改章程,省属高校报省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施行,市属高校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施行。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章程,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施行。学校制定各项制度要报校长办公会或校务会研究审议,重大制度还要经教代会讨论通过。对于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管理制度,实施前要经过适当的公示程序和期限,未经公示的,不得施行。

(十).加强规范性文件审查与清理。学校制定的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学校要建立学校管理制度合法性审查制度,设立或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及时做好学校章程制度的审查、清理工作,对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不符合学校改革发展实际,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内部规范性文件和管理制度要及时清理、修改或废止。清理、修改和废止结果要向师生公布。新的教育法律法规、规章或重要文件发布后,要及时对照修订学校的章程和相应的制度,保证学校制度体系的合法适当和协调统一。

   四、健全科学决策、民主管理机制,完善学校治理结构

  (十一).依法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依法实行科学决策。要依法合理界定学校内部不同事务的决策层次和决策权限,健全决策机构的职权和议事规则。进一步完善学校集体决策机制,对学校改革发展过程中的重大工作和重大事项,要严格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确保实现学校决策的科学化。要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党对学校的领导,在公办高等学校要依法明确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室的职权范围和决策规则,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小学、民办学校要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

全面推进民主决策。高等学校要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学校理事会(董事会)等组织在决策中的作用;中小学在健全校长负责制的同时,要建立有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及家长代表参加的校务委员会,参与民主决策;职业学校要建立有行业企业人员参加的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形成校企合作决策机制;民办学校和中外合作办学机构要健全学校董事会或者理事会的决策机制,切实履行法定职责。鼓励学校成立专家咨询组,征求专家学者对于学校重大问题的意见,确保民主决策、科学决策。

   完善决策程序。有关学校发展规划、基本建设、重大合作项目、重要资产处置以及重大教育教学改革等决策事项,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合法性论证,开展合理性和可行性评估,建立完善职能部门论证、邀请专家咨询、听取师生意见、专业机构或主管部门测评相结合的风险评估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性和可控性。要以教学、科研为中心,建立健全符合学校特点的管理制度,不断克服实际存在的行政化倾向,实现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相对分离,保障学术权力按照学术规律相对独立行使。

   (十二).完善决策执行机制。按照规范、廉洁、高效的原则,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合理设置校内职能部门,明确职能部门的职责、权限与分工,提高职能部门对学校决策的执行力和对师生的服务质量。健全重要部门、岗位的权力监督与制约机制,完善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的制度措施。

在重大决策执行过程中,学校要跟踪决策的实施情况,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教职员工及有关方面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全面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公办学校因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追究责任。

  (十三).完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认真落实《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作为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主渠道的作用。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办法、收入分配方案等与教职工切身利益相关的制度、事务,要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涉及学校发展的重大事项要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要扩大教职工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评议权、考核权,支持和鼓励教职工通过不同形式和渠道对学校领导和管理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进行考评。

   要积极拓展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进一步改革完善高等、中等学校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学生自主管理。制定涉及学生利益的管理规定,要充分征求学生及其家长意见。要扩大有序参与,加强议事协商,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民主管理作用。

严格落实校务公开制度。把应该公开的内容通过教代会、校务公开栏、全体教师会议、家长会、学校网站等形式及时分别向教职工、学生、家长和社会公开,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

  (十四).依法健全社会参与机制。中小学、幼儿园要建立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家长委员会承担支持教育教学工作、参与和监督学校管理、促进学校与家庭沟通合作等职责,其成员由全体家长民主选举产生。学校要提供必要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行使职权;要定期与家长委员会成员进行沟通,听取意见。学校实施直接涉及学生个体利益的活动,一般由学校或者教师提出建议和选择方案,并做出相应说明,提交家长委员会讨论和做出决定。要积极探索完善家长委员会的组织形式和运行规则,不断扩大家长对学校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积极探索扩大社会参与学校办学与管理的渠道和方式。中小学要加强与所在社区的合作,创造条件开放教育资源和公共设施,参与社区建设和社区教育,完善与社区、有关企事业组织合作共建的体制、机制。健全兼职法制副校长的聘任办法和任职要求,探索借助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学校安全管理、法制教育和其他有针对性的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学校周边环境。职业学校、高等学校要积极扩大社会合作,在决策咨询、教学科研、安全管理、学生实习实践等方面更多引入社会资源,健全制度,扩大社会参与的广度与深度。

五、依法办学,形成公正法治民主和谐的育人环境

(十五).规范招生工作。要严格依法依规招生,建立内部制衡机制和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招生制度、选拔机制的公平、公正、规范、透明。学校不得违背法律原则和国家有关规定,擅自设立有区别的招生条件或规则。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严格执行“划片招生”政策。普通高中应当按照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与创新实践成果评价结果录取新生,并在规定招生区域内招生,严禁跨区域招生。高等教育学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实行“阳光招生”。民办学校的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必须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招生。

(十六).规范学籍学历管理。学校要加强学籍学历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学籍学历管理制度,做好学生入学、转学、休学、复学、毕业等工作。严格实行学籍学历审核制度,每学期或每学年审核或注册一次学生学籍,确保学籍异动手续完备、学生基本信息和学籍变动信息准确。全面推行学籍学历管理公开制度,学生的学籍学历电子注册、学籍异动、借读、毕业证发放等工作要做到条件公开、程序规范。认真执行学籍学历信息保密制度,严防学籍学历信息外泄和滥用。积极采用现代化方式管理学籍学历,不断提高学籍学历管理的信息化水平。

(十七).规范教学管理。全面落实国家课程标准和课程计划,确保教育教学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要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加强对专业设置、课程安排、教材选择等环节的评估和管理,强化对教学质量的测量和反馈工作。要积极实施课程改革,改进教学方式,注重培养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在教育教学过程中做到师生平等、管理者与师生平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帮扶学习困难学生的工作机制,给予学习困难学生更多的关心和帮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严格按规定控制学生在校时间,合理布置作业量,保证学生的休息和体育锻炼时间,杜绝加班加点或利用节假日补课,以及设立重点班或快慢班等现象。要落实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明确教师行为规则,坚决禁止教师违反法定义务和国家规定,利用自身特定职权谋取不当利益的行为。

(十八).规范财务管理。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实际需求科学合理编制年度收支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执行。学校的所有收支都要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和核算。建立健全教育经费管理制度,科学合理使用学校经费,坚持勤俭办学,努力提高使用效益。对专项资金,按规定实行专账或专户管理,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严禁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

(十九).规范合作办学行为。学校开展合作办学要认真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互惠、共赢的原则,以提高学校竞争力为核心,以培养高素质、国际化人才为目标,积极引进国(境)外优秀教育资源,满足人民群众的多样化教育需求。学校要根据自身定位和发展目标来确定合作办学的对象和项目,高等学校要着重在新型、紧缺、薄弱专业开展合作办学,积极探索引进境外高端、精品、特色教育的有效途径;职业类学校要在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等高技能人才培养方面开展中外合作办学;普通高中应围绕国家课程方案和教育目标进行中外合作办学。健全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质量保障体系,学校要加强中外合作办学日常管理,健全相关制度,定期对合作项目进行评估,对项目的实施及时加以改进和完善。要健全和完善中外合作办学的进入和退出机制,规范中外合作办学的审批、招生、收费、管理、教学、终止等行为,切实保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建立健全学术自由保障与监督机制。要依法建立健全保障师生研究自由、学习自由和学术自由的体制机制。健全学术评价制度,保障各种学术评价机构独立开展活动,建立公平、公正的学术评价标准和程序。要明确教师课堂教学的行为规则和基本要求,保障教师根据课程的有关要求,科学安排教学内容和方法,充分、正当地组织教学的专业自主权,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与效果。要建立完善对违反学术规范、学术道德行为的认定程序和办法,维护良好的学术氛围。

六.切实保障师生合法权益,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

(二十一).依法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依法享有教育教学权、科学研究与学术活动权、学生管理与学业评定权、获取劳动报酬和享受福利待遇权、参加培训进修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要建立和完善教师聘用、职务评聘、继续教育、奖惩考核等方面的制度规范,进一步明确教师权益保护的范围。要积极创造条件,保障教师开展教学活动、进行学科研究、参加进修培训的权利得到落实。要充分尊重教师在教学、科研方面的专业权力,学术组织中教师代表比例应占到半数以上。要畅通教师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渠道,明确教职工履行民主监督职能的程序性规定,保障教师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要加强对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素质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校工会组织要通过讨论与教师利益相关的工作方案和重要制度,评议学校领导干部,监督学校章程制度落实等途径,发挥其在保障教师合法权益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十二).依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依法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人格尊严权、发展权、隐私权、荣誉权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校要完善制度规则,保证学生在使用教育教学资源,获得学业和品行评价,获得奖学金及其他奖励、资助等方面受到平等、公正对待;要健全侵犯学生权益的监督惩处机制,对侵害学生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依法依规给予及时查处。学生管理制度应当以学生为中心,尊重和保护学生的人格尊严、基本权利。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保障学生依法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禁止开除学生;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残疾人入学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借故推诿、拒收。学校要重视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培养学生的权利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教师应树立师生平等观念,关爱每一个学生,使在身体、智力、家庭等方面处于弱势的学生受到同等的教育。尊重未成年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和侮辱学生人格尊严。

(二十三).完善教师学生权利救济制度。学校要设立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就教师因职责权利、职务评聘、年度考核、待遇及奖惩等,与学校及有关职能部门之间发生的纠纷,或者对学校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提出的意见,及时进行调处,做出申诉结论或者调解意见。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当有广泛的代表性,有一定比例的教师代表或工会代表参加,并经教职工代表大会认可。教师申诉或者调解委员会应明确议事规则,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程序制度。

完善学生申诉机制。学校应当建立相对独立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吸收一定比例的学生代表参加,其人员组成、受理及处理规则应当符合程序正当原则。对学生进行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给予学生陈述与申辩的机会,对未成年学生应当听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作出处分决定后,应当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允许学生聘请代理人参加申诉。学生提出申诉后,学生申诉委员会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处理。学校处理学生申诉或纠纷,应当采用听证方式,确保公开、公正。

   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要把法治作为解决校内矛盾和冲突的基本方式,建立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仲裁等各种争议解决机制,依法妥善、便捷地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要注重发挥基层调解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团体和法制工作机构在处理纠纷中的作用,建立公平公正的处理程序,将因人事处分、学术评价、教职工待遇、学籍管理等行为引发的纠纷,纳入不同的解决渠道,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和效果。要建立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序衔接的调处制度和机制。对难于在校内完全解决的纠纷,应当按照法定程序,提交有关行政机关、社会调解组织或者司法机关依法解决。

  (二十四).健全安全管理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机制。各级各类学校、幼儿园要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和认知能力,完善校园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对学生教育与管理的法定职责,健全学校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切实保障学生、教师的人身权和财产权,维护学校秩序的稳定。要积极借助政府部门、社会力量、专业组织,构建学校安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以校方责任险为核心的校园保险体制,建立学校安全风险管理制度、学生伤害事故调解制度,健全安全风险的事前预防、事, , , 后转移机制,建设平安、和谐校园。

七、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形成浓厚的学校法治文化氛围

  (二十五).切实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治校意识与能力的培养。学校管理者要带头增强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牢固树立依法办学、民主管理、公平正义、尊重师生合法权益的理念,自觉养成依法办事的习惯,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要强化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法制度建设,建立学法培训制度、述法制度、考试制度等。要通过加强专题培训、专题讨论、法律知识考试等方式,推动和促进领导干部学法。要将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学法情况同任职、晋升结合起来,促进领导干部和职能部门工作人员自觉学法,不断提高依法治校、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六).全面提高教师依法执教的意识与能力。要切实加强教师普法工作。在教师的入职培训、岗位培训中,明确法制教育的内容与学时,建立健全考核制度,重要的和新出台的教育法律、法规要实现教师全员培训。要围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的要求,组织教师深入学习有关落实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办学行为、维护教师合法权益、保障教职工民主管理权的法律规定,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与职责,切实提高广大教职员工依法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参与学校管理的能力。对专门从事法制教育教学的教师,要组织参加专门培训,提高其对法治理念、法律意识的理解与掌握程度。

  (二十七).加强和改善学生法制教育。认真落实教育系统普法规划,坚持课堂主渠道与专题教育相结合,不断丰富法制教育的形式与内容,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法制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中小学要将培养学生法治意识、法律素养,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并在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体现。要通过开展课堂教学主题活动、知识竞赛、社会实践等形式,使学生掌握法律知识,培养法治理念。要把法治文化作为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努力营造体现法治精神的校园文化氛围。要适当加大对《儿童权利公约》、《残疾人权利公约》等我国签署加入的重要国际公约的宣传教育,培养学生建立对多元文化、少数人群和弱势人群权利的尊重与平等意识。

八、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提高依法治校的整体水平

  (二十八).强化对依法治校的组织领导。推进依法治校是教育行政部门推进依法治教、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和有效途径。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依法治校,将依法治校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进一步加强对依法治校工作的组织领导。要把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纳入教育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切实加强机构队伍建设,全面规范章程建设,不断强化督导检查,积极实施典型带动,努力开展理论研究,推动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

  (二十九).切实转变对学校的行政管理方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按照法律规定的职责、权限与程序对学校进行管理,规范行政权力的行使。要切实转变管理学校的方式、手段,从具体行政管理为主转向依法监管和提供服务为主;切实落实和尊重学校办学自主权,减少过多、过细的直接管理活动。要主动协调其他有关部门为学校解决法律问题,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合法权益,积极开展校园及周边环境的治理工作,依法维护校园安全,为学校改革发展创造良, 好外部环境。

  (三十).完善依法治校工作运行机制。学校要将依法治校纳入整体工作规划,明确学校领导班子、各职能部门、工作单位履行依法治校的岗位职责,把依法治校的要求贯彻到学校管理的全过程,体现在教育教学的各个方面,细化为提升管理水平、深化教学改革、破解发展难题的具体措施。要将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年度工作的专门内容,向教职工代表大会进行报告,并同时报送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当设专门法制工作机构,中小学应当设置法制副校长,具体负责学校的依法治校工作。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聘请专业机构或者政法机关人员作为法律顾问,协助学校处理法律事务。要发挥学校的法制工作机构或人员在学校决策管理的参谋助手作用,着力推动依法治校整体规划、年度任务和工作措施的制定,着力推动建章立制、内部治理、规范办学、权益保护、民主监督、社会参与、法制宣传等各方面工作的落实。

  (三十一).健全依法治校的执法检查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提高行政执法能力,实现依法对学校办学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管理。要重视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拟上岗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法制培训,经考试合格才能授予其行政执法资格。要落实行政执法程序的规范化要求,积极运用行政指导、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手段,依法查处学校的违法行为,纠正违规行为,保障法律和国家政策有效实施。对学校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行为,要依法健全对学校及其负责人的问责机制。要建立规范性文件定期审查机制和学校章程制度的备案制度,及时纠正学校有悖法律规定和法治原则的规定。

(三十二).健全依法治校的考核评价机制。教育行政部门要把依法治校情况,作为对学校及领导班子进行年终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教育督导评估的组成部分,加大考核权重,落实奖惩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建立由法制工作机构或者其他部门牵头的依法治校工作推进机制,加强对辖区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指导,定期开展省对市、市对县的依法治校综合考评,不断创新推进依法治校的考评机制。加强依法治校理论研究,对依法治校的地位、作用、模式、规律等进行研究探索,引导依法治校工作富有成效地开展。

  (三十三).深入开展依法治校示范学校和依法治校达标县创建活动。推进依法治校要立足本地和学校实际,坚持分类指导、示范引领、整体推进。要建立完善依法治校示范校和依法治校达标县的评价标准、指标体系和评选办法,将依法治校示范校和依法治校达标县创建活动制度化、规范化,使之成为推进依法治校工作的有力抓手。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及时总结在依法治校实践中形成的典型经验与成功做法,完善对不同层次、类型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要求,推动各级各类学校依法治校水平的整体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