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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总务处】关于办理公积金支取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2-04-05 08:16:00 点击数:627

通    知

我校将于近日为教职工集体办理公积金支取,请有需要办理支取的老师于本周内(4月5日-7日)按要求上交所需资料原件和复印件,逾期将不再补办。

住房公积金提取的证明材料:本人身份证、配偶身份证、夫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共有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提取职工在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上签字:“本人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根据以下具体情况同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1、购买本市行政辖区内自住住房的。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提供房管部门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品房销售不动产发票。购买本市行政辖区以外自住住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已过户的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

     购买本村改造房的,提供户口本或原宅基地证(房产证)、拆迁安置(购房)合同、缴款收据及有关政府批文。

     购买拆迁安置房的,提供拆迁协议、补缴差价款的收据。

2、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规划等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工程预(决)算报告;所建造的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批准建房证明、宅基地证或土地使用证、工程预(决)算报告。

 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座落在城镇的,提供县级以上房管部门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房产证和工程预(决)算报告;住房座落在农村的,提供镇政府以上修房证明、宅基地证明和工程预(决)算报告。

3、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视情况分别提交以下材料,再次提取公积金时只需提供职工的身份证、还款证明。(备注:本次支取,请按下列要求准备材料)

1、)在本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

2、)在省直、铁路分中心贷款的,提供夫妻双方(共同还贷人)的身份证、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或借款借据、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3、)在商业银行贷款的,需提供购房合同、借款合同、银行还贷系统打印并加盖银行印章的还款证明。

4、职工家庭成员(包括本人、配偶、子女、夫妻双方父母)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本人身份证、家庭成员关系证明、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医保报销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职工家庭因遇有不可预知的突发事故、自然灾难或其他引起家庭大额资金支出的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需提供相关部门对突发事故鉴定证明、费用支出证明及家庭收入证明。

5、租房用于自住,且房租支出占家庭收入比例高于20%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发票或房租完税凭证及家庭收入证明。

租住廉租住房的,提供《廉租住房租赁合同》

                                                总务处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