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关于裕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
关于裕华区特困居民医疗救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医疗救助制度,保障困难群众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救助范围和救助对象
第二条 救助范围。
凡户籍在裕华区范围内符合救助条件的城镇居民门诊和住院治疗,经各类医疗报销和社会团体帮困后,医疗费用负担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可以享受医疗救助。
第三条 救助对象。
(一)特困供养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重点救助对象);
(二)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
(三)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指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不低于我市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5倍、造成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患者;或家庭成员因患重病,政策范围内年累计个人负担医疗费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
(四)特困职工;
(五)因其他原因造成的特困家庭。
第三章 救助形式及救助标准
第四条 医疗救助根据治疗形式和医疗费用支出分五类救助。
(一)门诊救助。救助对象患病到门诊治疗的,分为常见病门诊救助和重大疾病、危重病门诊救助两类。
1、救助对象常见病门诊救助: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70%进行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500元。
2、重大疾病、危重病救助对象门诊救助:患有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白血病、尿毒症透析和癌症化疗、器官移植后使用抗排斥免疫调节药物,个人自付费用按70%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6000元。
3、低保“三无”(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人员常见病门诊救助:个人自付治疗费用按100%救助,封顶线每人每年800元。
4、救助对象同时符合门诊、住院救助条件的,只按救助标准最高的一种救助办法执行。
(二)常见病住院救助。城镇救助对象住院治疗,按城镇职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予以报销及享受减免后,申请医疗救助实行零起付。低保“三无”人员患市医保规定的常见病住院治疗封顶线每人每年8000元。其他低保对象患市医保规定的常见病住院治疗,封顶线每人每年6000元。低收入家庭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患市医保规定的常见病住院治疗,封顶线每人每年4000元。
救助比例标准:
1、自付一次费用在2000元(含)以内的给予70%救助。
2、自付一次费用在2000元(不含)至5000元(含)的给予60%救助。
3、自付一次费用在5000元(不含)以上的给予50%救助。
(三)重大疾病和危重病住院救助。
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中,对经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负担费用,特困供养人员中分散供养对象按不低于90%的比例给予救助,集中供养对象全额救助;低保对象在年度救助限额内按不低于70%的比例给予救助;低收入救助对象和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政策范围内个人负担费用,按50%的比例给予救助;住院救助的年度最高救助限额为15000元。
(四)慢性病医疗救助。低保对象患市医保规定的慢性病,持市医保中心发放的《慢性病认定表》,并在有效期内,不享受其它医疗救助的前提下,封顶线每人每年500元。
(五)分类施保救助。因病造成家庭困难的低保对象,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分类施保。
第四章 就医机构和程序
第五条 就医机构包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辖区各社区卫生服务站。
第六条 住院、转院就医程序。救助对象在石家庄市区范围内住院就医的,凡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石家庄市医疗保险住院、转院就医有关规定程序办理。患者因病确需到外地治疗或在异地居住确需住院的,经区民政局同意,救助对象可申请在居住地市级以上医院治疗,按规定标准进行救助。
第五章 救助审批
第七条 救助申请。
(一)申请内容。
1、医疗救助书面申请;
2、低保对象持《石家庄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持《特困职工证》,低收入家庭持村(居)、街道(镇)出具的证明;
3、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和家庭收入证明;医疗单位出具的正式医疗收费收据、诊断证明及必要的病史材料;
4、医疗机构出具的住院证明、结算清单等有效票据,保险报销金额及比例证明;所在单位出具的报销医疗费用证明;保险公司出具的赔付证明;接受社会救助的证明;
5、在失业保险期内的低保对象应提供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出具的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证明;
6、其他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时间。
救助对象于每季度第2个月的25日前,持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
第八条 救助审批程序。
分为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救助程序和非一站式定点医院就诊治疗救助程序。
(一)医疗救助一站式服务救助程序。原则上,低保医疗救助对象患病后应在裕华区一站式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住院治疗。
1、低保救助对象在入院办理手续时,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2、定点医疗机构在石家庄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系统输入相关信息,并出具《低保对象住院通知书》,村(居)委会核实签字盖章后,报街道(镇)审核盖章,报区民政局审批并出具《医疗救助告知书》告知医院;
3、通过石家庄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系统网络管理平台对救助对象身份进行确认、许可;
4、救助对象出院结账时,石家庄市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管理系统按救助比例和标准自动生成相应的救助金额,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系统生成的救助金额对救助对象的医疗费用进行减免,区民政局定期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二)非一站式定点医院就诊治疗救助程序。
1、街道(镇)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街道(镇)提出医疗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医疗救助申请。村(居)委会组织评议小组对申请人患病情况及家庭收入、生活状况进行核实,街道(镇)接到村(居)委会申请医疗救助材料后,要及时对申请人的家庭情况进行复查、审核,出具初步意见,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人居住地居委会“社会救助公示栏”张榜公示5日,无异议的在5个工作日内随同申请材料报区卫计局。
2、区卫计局审查。区卫计局接到街道(镇)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后,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票据等进行审查,并确定患者属于重特大疾病还是常见病,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材料转交区民政局审批。
3、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依据政策进行审批。自申请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办结审批手续,符合条件的,由村(居)委会再次公示5日,不符合条件的,退回申请人,书面通知并说明理由。
4、发放救助金。区民政局据实将医疗救助资金通过银行社会化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时间为每季度第1个月)。
第九条 救助时效。
原则上本年度产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当年度救助。跨年度的,只能在当年度的第一、二季度对上年度第三、四季度产生的医疗费用进行救助。
第十条 下列情况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不享受医疗救助:
(一)不按规定程序就医或未经主管部门批准转诊到非定点医院就医的。
(二)因犯罪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或因醉酒、自残或自杀、医疗事故、工伤、他伤、交通事故或其他有赔偿责任的非自然疾病所产生的费用。
(三)超出石家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石家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自购药品、非诊疗性药品、保健品及营养健美所发生的药费。
(四)擅自挂床住院、在家庭病床治疗发生的费用。
(五)计划免疫保偿范围的医药费用。
(六)变性、镶牙、整容等非疾病而引发的医疗费用。
(七)采取不正当手段谋取、骗取医疗救助金的。
(八)法律法规规定或政府认定的其他不能享受救助的医疗费用。
第六章 资金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救助资金来源主要包括区政府安排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资金,上级拨付的医疗救助专项资金以及通过社会捐助筹集的部分救助资金。
第十二条 医疗救助资金要专款专用,当年结余资金转入下年度使用。
第十三条 区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区审计局、财政局、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医疗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医疗救助工作涉及区民政、卫计、财政、社保、审计、监察、残联等部门。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工作的具体实施,指导街道(镇)做好医疗救助的审核、公示等项工作。
(二)区卫计局负责对救助对象医疗票据的审查、汇总和病种(常见病、重大疾病)的认定工作。
(三)社保负责督促有关单位将符合条件的救助对象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照规定保障参保救助对象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四)区民政局提出相关预算申请,区财政局负责将困难居民医疗救助匹配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区民政局负责医疗救助相关政策的拟定、资金筹措和组织协调。
第十六条 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确保医疗救助工作落到实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于2016年6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五年。裕政〔2012〕24号文件同时废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重大疾病的范围:一是本人为低保户或者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支出较大的困难人员;二是本人为低保户或者低收入家庭,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却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无法就诊住院、或者因无钱看病而提前出院的困难群众;三是本人虽为普通居民,但全年医疗费支出数额巨大,个人支付部分已超过3万元的家庭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分类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突发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具体为:1、对本人为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且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总额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5000或6000元救助。对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未超过家庭年总收入数额的或没有医疗费支出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给予3000元救助。
2、对本人为普通居民、且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总额超过8万元、且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6000元的救助;医疗费总额超过3万元、且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5000元的救助;未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3000元救助。
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参照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执行。
(三)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紧急救助后应及时补全相关手续,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二、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街道(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街道(镇)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街道(镇)要协助其向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街道(镇)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镇)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镇)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方式。
一般程序。对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街道(镇)收到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于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天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街道(镇)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情况相对复杂的应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民政科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区民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区民政局应及时审批。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属街道(镇)审批的,街道(镇)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每月向区民政局备案。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镇)、区民政局要先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区政府授权街道(镇)审批,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报民政局备案。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三、强化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能力保障水平。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科学整合各街道(镇)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二)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各项制度的衔接配合。区民政局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区卫计、教育、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区民政与区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完善资金筹集机制。统筹考虑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如果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经区政府批准并向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调整方案后,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区政府承担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通过资金合规的统筹使用提高综合救助水平。各街道(镇)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及帮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
关于进一步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健全社会救助体系,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益,解决城乡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根据《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令第649号)和《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标准和方式
临时救助是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的救助。
(一)对象范围。
家庭对象。因火灾、交通事故等意外事件,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个人对象。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突发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困难,暂时无法得到家庭支持,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个人。其中,符合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条件的,由区级政府按有关规定提供临时食宿、急病救治、协助返回等救助。
属于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社会安全等突发性公共救助事件的,以及疾病应急救助范围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突发重大疾病的范围:一是本人为低保户或者低收入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高于低保标准,低于低保标准2倍),因患重大疾病住院医疗支出较大的困难人员;二是本人为低保户或者低收入家庭,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却因无力支付医疗费而无法就诊住院、或者因无钱看病而提前出院的困难群众;三是本人虽为普通居民,但全年医疗费支出数额巨大,个人支付部分已超过3万元的家庭基本生活陷入严重困境的困难群众。
(二)救助标准。
临时救助标准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参照当地城镇低保标准合理确定并适时调整。
根据救助对象困难类型、困难程度,统筹考虑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保障水平,分类制定相对统一的区域临时救助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救助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当地12个月城镇低保标准,对特殊困难家庭可相应提高救助标准,保障被救助家庭能够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突发重大疾病的救助标准具体为:1、对本人为低保户或低收入家庭、且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总额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5000或6000元救助。对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总额未超过家庭年总收入数额的或没有医疗费支出的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给予3000元救助。
2、对本人为普通居民、且个人支付的医疗费总额超过8万元、且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6000元的救助;医疗费总额超过3万元、且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5000元的救助;未超过家庭年总收入的,给予3000元救助。
对因遭遇火灾、交通事故或其他特殊困难人员救助标准参照突发重大疾病救助标准执行。
(三)救助方式。
发放临时救助金。全面推行临时救助金社会化发放,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将临时救助金直接支付到救助对象个人账户,确保救助金足额、及时发放到位。对因智力障碍、年老等原因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账户信息的,以及开展紧急救助时,可直接发放现金,但紧急救助后应及时补全相关手续,并报区民政局备案。
发放实物。根据救助对象基本生活需要,可采取发放衣物、食品、饮用水和提供临时住所等方式予以救助。对于采取实物发放形式的,除紧急情况外,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提供转介服务。对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救助后仍不能解决临时救助对象困难的,可分情况提供转介服务。对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或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相应的救助待遇;对需要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通过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帮扶的,要及时予以转介。
二、进一步规范临时救助的受理和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受理方式。
申请受理。凡认为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向所在地街道(镇)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单位、个人可以代为提出临时救助申请。对于具有本地户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由当地街道(镇)受理;对于上述情形以外的,当地街道(镇)要协助其向市级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管理站、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等)申请救助。申请临时救助,要按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无正当理由,街道(镇)不得拒绝受理;因情况紧急无法在申请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街道(镇)可先行受理。
主动发现受理。街道(镇)、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辖区居民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罹患重病等特殊情况的日常排查,核实并帮助有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提出救助申请。街道(镇)或区民政局在发现或接到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报告救助线索后,要主动核查情况,对于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要协助其申请救助并受理。
(二)审核审批方式。
一般程序。对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街道(镇)收到救助申请后,要在村(居)民委员会协助下,于3个工作日内对临时救助申请人的家庭经济状况、人口状况、遭遇困难类型等逐一调查,视情组织民主评议,提出审核意见,并在申请人所居住的村(居)民委员会张榜公示2天后,报区民政局审批;区民政局根据街道(镇)提交的审核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于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的申请对象,情况相对复杂的应由户籍所在地街道(镇)民政科进行审核,并及时向区民政局提交相关资料,区民政局应及时审批。对于不持有当地居住证的非本地户籍人员,区民政局、救助管理机构可按生活无着人员救助管理有关规定审核审批,提供救助;属街道(镇)审批的,街道(镇)要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审批手续,并每月向区民政局备案。申请人在同一年度内以同一事由重复申请临时救助,无正当理由的,不予救助。
紧急程序。对于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措施以防止造成无法挽回的损失或无法改变的严重后果的,街道(镇)、区民政局要先行救助。救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的,区政府授权街道(镇)审批,紧急情况解除之后,要按规定补齐审核审批材料,报民政局备案。公安、城管等部门在执法中发现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失去主动求助能力的危重病人等,要主动采取必要措施,帮助其脱离困境。
三、强化临时救助工作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升能力保障水平。要切实加强临时救助能力建设,将临时救助所需工作经费纳入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统筹考虑,列入财政预算;科学整合各街道(镇)管理机构及人力资源,充实加强基层临时救助工作力量,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具体办法,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加强基层临时救助能力建设。
(二)强化部门协作,推进各项制度的衔接配合。区民政局要统筹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临时救助工作,区卫计、教育、住建、人社、财政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按照“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的要求,明确各业务环节的经办主体责任,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依法完善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区民政与区卫计、教育、住建、人社等部门的信息共享。建立救助对象需求与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的救助资源对接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相互补充。
(三)完善工作保障机制,提高临时救助水平。完善资金筹集机制。统筹考虑将包括最低生活保障资金和临时救助资金在内的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资金,列入区财政预算;如果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有结余,经区政府批准并向省、市财政、民政部门备案调整方案后,可安排部分结余资金用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临时救助支出。区政府承担临时救助所需资金的兜底保障责任。对各类社会救助资金进行统一管理,通过资金合规的统筹使用提高综合救助水平。各街道(镇)要依托政务大厅、办事大厅等原有服务场所,全部设立统一的社会救助申请受理窗口。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及帮助。动员、引导具有影响力的公益慈善组织、大中型企业等设立专项公益基金,在民政部门的统筹协调下有序开展临时救助。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