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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石家庄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实施细则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2-09-06 21:27:46 点击数:16464
石家庄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
实 施 细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中办发[2021]40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实施方案》(冀办传[2021]55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市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根据河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印发〈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的通知》(冀教财[2022]6号)和《关于全面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冀教基[2022]1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石家庄市行政区域内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义务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各县(市、区)要建立财政基本保障、家庭适当分担的课后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所需经费采取财政补贴、服务性收费或代收费等方式,确保筹措到位。

      第三条  课后服务开展时间一般为周一至周五(寒暑假和法定节假日除外,下同)中午饭后至下午上学前、下午放学后两个时段,课后服务结束时间原则上不早于当地普遍的正常下班时间后半小时,具体结束时间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合理确定。条件的初中学校工作日晚上可结合实际需要开设自习班。
各县(市、区)可探索开展寒暑假学生托管服务,完善托管服务经费保障机制,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不得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四条  各县(市、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学校课后服务财政补助政策,对开展课后服务的学校,原则上按不高于当地绩效工资指导线0.1倍的标准,统筹考虑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在职教职工人数和参加课后服务教师人数,核定学校课后服务补助,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实际加大补助力度。
市财政继续按《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在主城区全面推行小学生免费托管服务的意见(试行)》(石教[2016]82号)文件对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区进行补助。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河北省义务教育学校课后服务经费保障办法》(冀教财[2022]6号)文件落实,相关费用由市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学校为有需求的学生提供的自愿选择的课后服务,可收取服务性收费。课后服务性收费标准,应严格遵循政府定价程序,教育行政部门根据课后服务内容、成本及财政补贴情况提出,同级发展改革部门按照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审核,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新华区、长安区、桥西区、裕华区和高新区五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每小时服务性收费标准为1.5元/生,每生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3元;初中阶段开设晚自习的学校晚自习每小时收费标准为1元/生。
其他各县(市、区)义务教育阶段课后服务每小时收费标准最高不超过1元/生,每生每天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元初中阶段开设晚自习的学校晚自习每小时收费最高不超过1元/生。
市直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标准参照属地政策执行。
      第六条  学校课后服务不能满足学生发展兴趣特长等特殊需要的,可适当引进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遴选,供学校通过竞争性方式选择使用,并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对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引入学校的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可收取代收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遴选办法,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照遴选办法定期组织开展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的遴选,把好入口审核、过程监管、学生和家长效果评价、退出机制等重点环节。学校不得自行引入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参与课后服务。
      第七条  课后服务经费主要用于学校(含寄宿制学校)参与课后服务的教师和相关人员补助。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时,应考虑教师参与课后服务和假期托管服务的因素,把用于教师课后服务和假期托管服务补助的经费额度,作为增量纳入绩效工资并设立相应项目,不作为次年正常核定绩效工资总量的基数。聘请校外人员提供课后服务的,课后服务补助可按劳务费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要将课后服务有关信息及时报送同级财政、发展和改革部门,确保课后服务财政补助资金落实到位。
      第八条  学校要制定课后服务考核和补助办法,做好教职工工作量统计,建立专门工作台账,根据工作量和考核结果及服务经费总量,确定发放标准。教师参加课后服务的表现应作为职称评聘、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分配的重要参考。
      第九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依法依规引入具有专业资质和良好社会声誉的机构参与校内课后服务。鼓励学校发挥教师特长、接受社会各界捐助、企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义务提供服务等方式开展课后服务。
      第十条  服务性收费与代收费应当按月据实收取,不得跨月预收。学校按照学生当月实际参加课后服务的情况,向学生出具收费告知书,于次月据实收取费用。严格执行优扶政策,对家庭困难的学生收费减免和资助政策按照财政、教育、民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家长为参与课后服务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保险。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第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通过门户网站、公众号、公示栏、明白纸等多种形式公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期限等,主动接受社会和家长监督。对学校及非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提供的课后服务项目、内容、范围、时间等分别公示公开。
      第十三条  学校应当将服务性收费纳入单位综合预算、将代收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严禁将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存入个人账户、用于学校的其他支出,严禁设立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小金库”。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十四条  每学期开学前学校需科学合理制定课后服务实施方案,将服务时间、服务方式、服务内容等情况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发展和改革部门备案后实施。
      第十五条  课后服务费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学校研究确定,分配方案要经教职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在本单位公开,确保教职工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十六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专款专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确保经费使用合理合规,提高经费使用效率。
学校要厉行节约,努力提高课后服务经费使用效益和公益服务水平。坚持量入为主、收支平衡的原则,用足用好经费,调动教职工积极性,提高服务质量,使人民群众满意。
      第十七条  各县(市、区)教育、发展和改革、财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学校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管理。学校应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违规收取、挤占、挪用课后服务经费等行为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和市直有关学校要按照“一校一策”的要求,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原则上8月底之前出台。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2年秋季学期施行,有效期5年。

石家庄市教育局办公室 
2022年8月2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