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享受六项专项附加扣除需留存的资料
名称 |
明细小类 |
资料留存 |
子女教育 |
在中国境内接受教育 |
无 |
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 |
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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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续教育 |
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
无 |
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
职业资格相关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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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贷款利息 |
首套住房贷款 |
住房贷款合同、贷款还款支出凭证 |
住房租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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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 |
赡养老人 |
独生子女,非独生子女均摊 |
无 |
非独生子女约定或指定分摊 |
约定或指定分摊的书面分摊协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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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病医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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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或复印件,或者医疗保障部门出具的纳税年度医药费用清单等 |
特别提醒:
1、 纳税人应将相关留存备查资料,自法定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保存五年。
2、 留存资料在申报时既不需要提交税务机关,也不需要提交扣缴单位。
3、 纳税人应当对报送的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