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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2018年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0-11 06:37:06 点击数:1648


石教函〔2018〕121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石家庄市卫生计生委

转发省教育厅  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开展2018年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的

       

各县(市、区)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局),市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直属学校,市属高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石家庄市学校卫生工作目标与评分标准(试行)》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加强学校卫生工作,不断提高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水平及学生的健康水平,根据省教育厅、省卫计委《关于开展2018年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学校卫生工作实际,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将联合开展2018年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检查时间

9月中旬开始,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二、督导人员组成

市教育局、市卫计委、部分县市区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人员及市生命教育中心人员联合组成。

三、督导检查内容

(一)学校卫生工作组织管理、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常见病及传染病防控、健康体检、医疗(保健)机构、校园环境卫生、生活设施、卫生监督等方面。

(二)《石家庄市学校卫生工作目标与评分标准(试行)》(石卫疾控〔2017〕5号)执行情况。

四、督导检查程序

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检查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档案)、实地检查(重点检查学生宿舍、食堂、教室、图书馆、厕所、浴池及校园环境)、交换意见。

请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按照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如实填报有关表格,形成卫生工作自查工作总结,总结及有关表格于9月30日前报至市生命教育指导中心(电子版发至邮箱sjzsmjyzx@163.com,纸质需加盖公章)。

市教育局联系人:赵玉芳  86983508

市卫生计生委联系人:邢志宏  66610026

市生命教育指导中心联系人:赵丽敏  13739766516

 

 

石家庄市教育局        石家庄市卫计委

2018年6月4日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关于开展2018年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的

       

冀教政体函〔2018〕49号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卫生计生委(局),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执法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高等学校,厅属中专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职责,着力解决学校卫生工作突出问题,维护广大师生身体健康,省教育厅、省卫生计生委决定组织2018年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制定了《2018年河北省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2018年河北省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方案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


 

 

 

附件1

2018年河北省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方案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落实《“健康中国”2030规划》《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学校卫生工作条件》等相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学校卫生工作管理和监督职责,更好地维护校园卫生环境,保障教育教学秩序,保护师生健康,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推动全省学校卫生工作,建立健全部门间协调联动机制,切实提高学校卫生工作主体责任意识;以问题为导向,查找学校卫生工作在组织领导、健康教育、疾病防控、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医疗(保健)机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生活饮用水及食堂卫生等日常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指导学校制定整改措施,消除卫生安全隐患;进一步加大监督执法力度,为维护师生健康和美化校园卫生安全环境提供保障,助力健康河北、健康校园建设。

二、督导检查任务

(一)学校《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中小学校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管理规范》《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规范(试行)》《中小学生健康体检管理办法》《中小学生健康教育指导纲要》《普通高等学校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学校结核病防控工作规范(2017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落实情况。

(二)中小学校《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中小学校教室采光和照明卫生标准》《学校课桌椅功能尺寸及技术要求》《室内空气质量卫生标准》《学生宿舍卫生要求及管理规范》《农村寄宿制学校生活卫生设施建设与管理规范》等标准规范的落实情况。

(三)学校医疗(保健)机构的设置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贯彻落实情况。

(四)学校《河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督导检查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5—8月)

各地、各级各类学校要按照方案要求,对学校卫生工作进行全面自查,不留死角,不留盲区,并填写学校卫生工作自查表。对发现的卫生工作隐患,逐一制定整改措施,对整改确实有困难需要专业指导的,要及时填写《河北省学校卫生安全隐患申报表》,报有关监管部门。学校卫生工作自查表和隐患申报表应视为学校卫生工作的重要档案,留档备查。自查自纠阶段结束后撰写自查报告,于8月30日前报同级教育部门,并分别抄报同级卫生计生部门。

(二)市县普查阶段(9—10月)

各市、县(市、区)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认真安排部署。集中力量、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学校(含普通高等学校)进行普查,做到全覆盖无死角,不落一校。对存在卫生工作隐患的学校,要及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到校指导;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视情节依法依规实施处罚并责令整改,对于问题严重的学校要予以通报,因防控工作失职而导致传染病传播或造成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三)信息报送阶段(10月底)

专项行动期间,各市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及时搜集、整理、汇总专项工作进展、主要成效、重大案件、工作亮点、问题困难等情况,于10月31日前将本部门工作总结(包括图片)及有关附表报省级主管部门;牵头部门将本地专项行动工作总结及附表1-3报省教育厅(纸质版和电子版)。

(四)考核验收阶段(11月)

省教育厅、卫生计生委联合对各市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验收,采取抽查方式进行。每市(定州、辛集市按县级要求抽查)抽查的学校为:

1.设区市的市内:公办、民办寄宿制高中各一所,公办、民办职业教育类高中各一所,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非寄宿制学校各一所,公办、民办义务教育阶段寄宿制学校各一所,共8所。

2.设区市管辖的县域内:公立和民办寄宿制高中各一所,县城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寄宿制、非寄宿制学校各一所,农村小学两所,寄宿制中心学校二所,共8所。

3.高等学校:2—4所。

对于问题比较严重的学校,省卫生计生委将依规下达卫生行政执法文书《卫生监督意见书》,被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的学校要按照要求整改和报告。

四、工作要求

(一)各地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切实维护广大师生健康权益,高度重视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加强组织领导,相互协作、密切配合,对照目标要求细化措施、落实责任。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跟踪指导,及时沟通信息,共同研商,协助学校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履职到位,形成合力,确保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顺利实施,取得实效。

(二)各级各类学校要牢固树立健康第一的指导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的重要意义,强化学校卫生工作主体责任意识,加强学校卫生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卫生硬件设施建设,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主动与教育、卫生计生部门沟通协调,对自身存在的问题不隐瞒、不回避,落实整改措施,完成整改任务,进一步提高卫生工作水平。

(三)各地各学校要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的宣传。要充分利用传统媒体、新媒体等多渠道推送相关信息,广泛开展学校卫生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科普宣传,发布学校卫生工作警示信息,构建学校、学生、社会、家庭共同关注、共同关心、共同支持、共同参与的学校卫生工作良好格局。

(四)各地教育、卫生计生部门要积极探索学校卫生工作长效机制,建立健全部门间合作机制,定期交流沟通,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联动的工作格局。同时,要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负责人、业务主责部门负责人和卫生专业人员的培训与工作指导,提高责任意识、管理能力和专业素质,促进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健康发展。

(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高等学校必须服从当地教育和卫生计生部门的日常管理和业务指导,接受联合督导检查组的检查,并按要求整改。

 

附表:1.        市学校传染病及常见病防控工作监督检

          查汇总表

2.        市学校教学环境生活设施卫生监督检查

          汇总表

3.        市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汇总表

4.      市中小学生常见病有关情况汇总表

5.河北省2018年中小学卫生工作督导检查评分标准

6.河北省2018年高等学校卫生工作督导检查评分标准

 

 

河北省教育厅    河北省卫生计生委

2018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