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规定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
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
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的通知
冀教师〔2015〕15号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
为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师德师风建设,规范中小学校办学行为,杜绝广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教育行风问题,教育部近日印发了《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师德建设是我省教师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必然要求。各级教育部门是责任主体,要认真落实主体责任,保证本地学校规范办学,教师规范执教。
二、进行学习自查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认真组织学习《通知》精神,将《规定》内容传达到每一位教师。同时,对照《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严禁公办中小学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通知》(冀教师〔2009〕6号)要求,认真开展一次自查自纠活动,查摆存在的突出问题。
三、开展专项整治
各地要建立健全领导责任制和工作机制,做到常抓不懈、警钟长鸣。要重点针对暑假、寒假期间开展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专项清理活动,对顶风违纪的典型案件要点名道姓公开通报曝光;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对监督不力的学校领导和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相关责任人要追究责任。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与检查,保证工作取得实效。
四、严格教师管理
各级教育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将《通知》内容纳入到师德考核评价体系。教师违反《规定》的,当年的年终考核不得评为合格或以上等次;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教育教学研究人员违反《规定》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由主管部门(单位)给予免除职务处理并调离岗位;骨干教师、特级教师、学科名师违反《规定》的,除按在职教师处理办法处理外,报请相关部门(单位)按批准权限取消其相应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