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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办公室】石家庄市裕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制度暂行办法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5-02-05 10:01:00 点击数:2546
   

石家庄市裕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病事假制度暂行办法

 裕人社(201329

  依据《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及《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冀政〔1985149号),结合我区实际,为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和病休审批,特制定本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病不能正常工作的可以请病假。病假的认定需有省或市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和病历材料,并通过规定程序审批。外省市医院出具的证明无效。

一、短期病假审批

连续病假六个月以内的应申报短期病假。

申报短期病假的程序

本人填写《裕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短期病假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省或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假两个月以内的,由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审批;两个月以上的由单位提出意见,经单位主管区领导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备案。

病假期满后要及时销假,并到岗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需要续假的,继续按程序报批。

二、长期病休审批

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的应申报长期病休。

   (一)申报长期病休的程序

本人填写《裕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病休审批表》(一式四份),并附省或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和病历。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到省或市二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鉴定,情况属实的提交单位领导班子研究拿出具体意见,经单位主管区领导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区组织人社部门审批。

   (二)长期病休的基本条件

1、经省或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属心脑血管等疾病引发后遗症的,如瘫痪、语言障碍、生活不能自理、需长期住院或卧床不起的;

2、经省或市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证明患有精神疾病的;

3、经省或市二级以上专科医院诊断证明的癌症患者、尿毒症患者;

4、经省或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患有肺结核、传染性肝炎或其它传染性疾病的;

    5、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身体残疾,且经省或市二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丧失正常工作能力的。 

三、事假审批

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国家已明确规定的各种假日外,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离开工作岗位者,要严格执行请、销假制度,不得无故旷职。

工作人员请事假,本人要事先申明请假理由,经批准并将工作安排好后,方可离开工作岗位,期满返回工作岗位要及时销假。请事假的审批手续,一般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请假时间长短分级审批。请假七天以内的,由本单位领导批准;超过七天的应填写《裕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审批表》(一式四份),并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冀政〔1985149号)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科级干部请事假按照《科级干部请销假制度》(裕组字〔200425号)办理。

四、其他有关规定和要求

1、各单位对申请休病事假人员要认真审查,从严掌握。连续病假超过六个月,单位应及时督促本人申报长期病休手续。对瞒报、漏报休病事假人员的,应追缴吃空饷资金。长期隐瞒不报或弄虚作假的,将视情节分别追究本人和单位直接领导、主要领导的责任。

2、对身有疾病,需长期医院门诊治疗或药物治疗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长期病休,单位应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3、临时住院或门诊治疗的,可逐级申请,按短期病假处理。

4、患有一般非传染性肝炎,且医院不要求长期住院,需要门诊治疗的,原则上不予批准长期病休,由单位安排适当工作岗位。

5、经批准长期病休人员(经鉴定为不可恢复,永久丧失正常工作能力的除外),每年7月单位组织到市级以上医院进行复查鉴定(费用自理),根据鉴定结果由单位领导班子研究确定是否继续病休,如需继续病休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6、各单位要对所属人员休病事假情况做好详细登记,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制度,休假情况要同年度考核、绩效工资和岗位责任制挂钩。

7、请病事假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须经批准后(急病例除外)才能离开单位,未经准假擅自离岗或逾期不归且未续假的,按旷工处理。旷工超过三天的,所在单位要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8、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愈后要求恢复工作,经定点医疗机构证明身体确已康复的方可以恢复工作;两个月内能坚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两个月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又休病假的,应将恢复工作前后的病假时间连续计算。经医院鉴定,可以恢复上班的病休人员,应填写《病愈恢复工资待遇审批表》,并按干部管理权限要及时到区组织人社部门办理恢复上班等有关手续。

9、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依据《河北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生活待遇的暂行规定》(冀人发〔1998296号)及《河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制度暂行规定》(冀政〔1985149号)执行。病事假经审批通过后由单位携带相关材料到区人社局审批工资待遇。

附表:

1、《裕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短期病假审批表》;

2、《裕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长期病休审批表》;

3、《裕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事假审批表》;

4、《病愈恢复工资待遇审批表》。

 

 

裕华区委组织部         裕华区监察局

 

 

裕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裕华区财政局

 

 

               一三年十一月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