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室】石家庄市总工会《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的通知、实施方案、实施细则
石家庄市总工会
关于在全市开展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局)工会,市直属基层工会:
为进一步发扬广大职工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光荣传统,推动我市职工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15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要求,市总工会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在全市启动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石家庄市总工会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实施方案》、《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石家庄市总工会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目标任务分解表》、《石家庄市总工会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督导分组表》等相关文件已经石家庄市总工会主席(扩大)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石家庄市总工会
石家庄市总工会
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实施方案
为组织全市职工扎扎实实开展好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推动我市职工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要求和河北省总工会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自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工互助活动。这项活动是工会组织惠民生、凝民心的一件实事、善事。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工会组织周密组织,精心筹划,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保证了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职工互助活动募集到的救助资金,既帮助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缓解了突出困难,又帮助因突然遭受重大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缴费职工解决了现实问题。实践证明,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有利于提升各级工会筹集帮扶资金的能力,不断扩大工会救助和职工互助的范围,是工会组织积极协助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更好地展现工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影响力,推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补充和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营造互助互济的社会氛围,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光荣传统,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善举。
组织开展好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是贯彻落实省工会十二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系统回顾前三期活动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不足,科学谋划第四期活动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聚全会之智,举全会之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广泛组织和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确保参加人数和募款总额比上期稳中有升,确保每一个救助事项及时到位,通过深入、细致、扎实的工作,继续把这件好事办实办好。
二、具体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总结活动情况。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对职工互助活动的工作情况和活动成效进行系统回顾,结合工作机构的运转情况和互助金的收、管、用等各个环节,通过查看账目、审阅档案、检索流程等方式,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落实措施。
2.修订相关文件。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按照新修订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本着“降低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额度、加大救助力度”的原则,抓紧修订本级《实施细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3.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职工互助活动的成效和开展第四期活动的计划安排。
4.结合互助金的收、管、用等各个环节,做好互助金的接收、汇总、上解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
1.动员部署。各级工会要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形成推动活动顺利开展的合力。
2.大力宣传。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资源和手段,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对前三期活动的成效和第四期活动的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在宣传中,要注重解释职工互助活动兼具公益性和互助性、利人利己的特点,努力获得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到活动中来。要特别注意做好对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消灭活动空白点。
3.督导推动。市、县两级总工会要分别组成工作组,赴各对口基层工会督导推动。
(三)募集资金阶段:
1.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缴纳互助金,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
2.按照省总要求,进一步扩大互助金来源,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允许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或者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3.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将缴纳互助金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四)汇总上解阶段:
按照《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和新修订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要求对互助金进行汇总上解。
1.基层工会所收互助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
2.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所收互助金总额的90%留存使用,将所收互助金的1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
3.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所收互助金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4.石家庄市互助金总额的4%由市总工会上解省总工会。
5.市总工会各对口单位于
6.各县(市)区总工会于
7.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市总工会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五)实施救助阶段:
按照市、县两级制定的《实施细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程序实施救助。累计结余资金转入第四期合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单位工会要切实发挥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牵头推动、社会理解支持、工会高效运作、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工会主要领导要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动员部署,认真谋划安排,带队督导推动,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责任机制。
(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各级各单位工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工会阵地广泛宣传职工互助活动的工作成效、救助典型和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的时间安排、救助政策,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到广大职工群众中去,积极宣传职工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救助政策,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认知度和参与面。
(三)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市总工会将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对口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帮助基层单位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督导推动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局)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也要采取分片包干、分组督导、建立周通报制度等有效措施,确保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顺利开展。要注重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提高职工参与率,力争各级党政机关职工的参与率达到100%。
(四)阳光操作,应助尽助。各县(市)、区总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职工互助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期缴纳互助金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审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到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一个标准、一套程序、一个渠道、一支笔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职工及时足额地实施救助,切实把每一分钱管好、用好。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广泛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根据《河北省“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互助活动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开展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职工互助活动是由政府推动、相关部门配合、工会组织具体承办,多渠道募集资金,为因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性活动。
第三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为职工服务的宗旨,积极倡导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自愿参加,奉献爱心。
第四条 职工互助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
第五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审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职工互助金缴纳范围、对象和标准
第六条 全市各级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在岗职工(不含离退休人员),均可在本单位工会统一组织下以团体形式参加职工互助活动。职工互助金缴纳标准为每期每人50元。缴费标准不设上限。
特困职工(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统一管理,且持有石家庄市总工会发放的加盖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公章的《特困职工优待证》的职工)可以缴纳互助金20元。
该项活动不单独接受个人加入,团体参加人数须不少于本单位在册职工人数的90%。
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统一缴纳互助金或提供部分补贴,也可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第七条 资金募集结束后,不再接受零星缴纳。
第三章 救助对象、标准及期限
第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的资金,对符合下列情形的人员实施救助:
1、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未满18周岁,含本科及以下在读学生,下同),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注①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给予1万元紧急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5000元紧急救助。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医保报销凭据费用合计减自费部分)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2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2、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缴费职工、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特困职工、缴费职工给予1万元紧急救助,特困职工、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5000元紧急救助。救助当期住院医疗总费用超过10万元以上部分按1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3、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统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在国家、省、市规定的相应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目录内,扣除医保报销的费用后,个人负担的费用,下同)达到5000元以上(含5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5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
4、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特困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的,救助当期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特困职工给予5000元定额救助,特困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给予3000元定额救助。
5、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4000元以上(含4000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4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住院医疗费个人自付部分达到3000--3999元的,缴费职工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3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自付医疗费数额的20%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6、未参加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的缴费职工及其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在救助当期内,经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十二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重大疾病的,且住院医疗费达到20000元以上(含20000元)的,缴费职工按住院医疗费数额的10%给予救助,缴费职工未就业的配偶、未成年子女按住院医疗费数额的5%给予救助,市本级救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
7、在一个救助期限内,每个特困职工、缴费职工可享有一次救助,不重复实施救助。因同一病种,两次或两次以上连续在石家庄市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可按累计医疗费所达到的档次计算救助额。
8、因遭遇重大意外事故导致缴费职工家庭人员、财产重大损伤、损失,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根据损伤、损失情况,给予3000元-3万元的一次性救助。
9、经审核,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且救助当期支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可申请省级资金救助。
第九条 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按自然年度计,即:每年1月1日至
第十条 以上救助标准可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居民生活水平和医疗费用水平、以及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募集和救助金发放情况,在新的救助期予以调整,并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备案后施行。
第十一条 使用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救助特困职工可与专项帮扶资金统筹使用。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可按当年市总工会“金秋助学扶困育才”行动入学救助及生活补贴标准用于特困职工子女入学救助及生活补贴。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救助额超过2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可申请市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及救助标准须经县(市)、区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2万元以下部分由各县(市)、区资金支付,超过2万元部分由市级资金支付。
救助额超过3万元的特别重大救助事项,且救助当期支付医疗费用总额超过30万元的,可申请省级资金救助。救助事项须经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准后报省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其中3万元以下部分由设区市级(含)以下各级资金支付,超过3万元部分由省级资金支付。
第四章 紧急救助制度
第十三条 对于特别重大的紧急救助事项,经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启动紧急救助程序予以救助。其救助的程序、时限等,可不受本办法的一般规定的限制。如需突破原救助标准,由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各县(市)、区职工互助活动应建立相应的紧急救助制度。
第五章 除外责任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1、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2、参加本活动的单位、个人有欺诈、作弊行为;
3、因工伤、职业病、生育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发生的医疗费用;
4、因医疗事故造成的医疗费用和医疗纠纷涉及的医疗费用;
5、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6、违法、犯罪行为及醉酒行为造成的损伤、损失;
7、因交通安全事故造成的损伤、损失;
第六章 救助对象的申报、审批
第十六条 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申请、核实、审批和建档等程序。
1、申请。申请人首先向所在基层工会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
在异地转移就业的缴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缴费地工会申请救助。
2、核实。基层工会接到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工会隶属关系上报县级(含)以上工会。
3、审批。上级工会收到基层工会或下级工会上报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按照审批权限在 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批,同意的即给付救助金,不同意的要及时告知理由。
4、建档。各级工会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及时将救助情况录入归档。并将特困职工救助信息录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软件。
第七章 资金的募集、留存、使用和审批
第十七条 职工互助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县、市两级统筹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
第十八条 职工互助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留存、上解。
基层工会所募集的资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所收互助金总额的90%留存使用,并于每次资金募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将所收互助金的1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所收互助金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石家庄市互助金总额的4%由市总工会上解省总工会。
市级救助资金向各地各单位支付的特别重大救助资金,总额一般不超过各地各单位向市总上解资金总额的110%。
第八章 资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市)、区以上总工会开立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此项资金及利息收入。
第二十条 职工互助活动募集资金纳入各级工会财务账内统一核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活动”,按缴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二十一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收取基层工会募集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捐款捐物专用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活动互助金”。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在接收职工互助金时须出具《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并加盖基层工会财务章。《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专用凭据》由石家庄市总工会统一发放,使用三联单,凭证联作为基层工会记账凭证的附件,存根联留基层工会备查,付款联交缴费职工保管。
基层工会接收职工互助金后须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缴纳登记表》。
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将本单位《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缴纳登记表》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市总工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加盖公章,基层工会和市总工会各留存一份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将电子版留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市总工会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将本单位《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互助金缴纳登记表》一式三份,加盖公章后与电子版一并报所属产业工会。产业工会收到后,经核实无误,加盖公章,基层工会、产业工会、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各留存一份,基层工会、市总工会将其作为记账凭证的附件,并将电子版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存档备案。
市总工会和各县(市)、区总工会发放救助金,要将由被救助人签字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金审批表》,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二十三条 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
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结转下期使用。
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四条 上级工会应加强对下级工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各级工会经审组织要将此项资金列入年度审查审计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对该项资金的审查审计结果。
第二十五条 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
第九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六条 成立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相关领导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保障工作部,市总工会相关部门负责同志为办公室工作人员。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职工互助活动工作委员会和职工互助活动资金审查监督委员会。各县(市)、区也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及相应的办事机构,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七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1、研究决定开展职工互助活动重大事项;
2、审查和批准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3、定期听取活动开展情况汇报;
4、研究决定其他需要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 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1、负责拟订职工互助活动重要政策性文件;
2、负责全市职工互助活动的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3、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4、负责本区域内互助金的募集、上解;
5、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6、负责处理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7、落实省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和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申请救助的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的,取消其申请救助的权利,对已发出的救助金予以追回。
第三十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在活动中要认真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度。
1、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
违反规定审批救助对象的;
违反规定扩大、变更资金使用范围的;
违反规定提高救助标准的;
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资金的;
违反规定滞留应当上缴、下拨资金的;
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2、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责令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依照党纪政纪给予相应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套取、冒领资金的;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资金的;
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3、因违法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单位领导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归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二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注①:十二种重大疾病包括:
1、恶性肿瘤;
2、慢性肾功能衰竭(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3、再生障碍性贫血;
4、急性心肌梗塞;
5、心脏瓣膜置换术(须开胸手术);
6、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7、颅内肿瘤手术(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8、重大器官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术);
9、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0、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
11、冠状动脉搭桥术(须开胸手术);
12、肝硬化
石家庄市总工会
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实施方案
为组织全市职工扎扎实实开展好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推动我市职工互助活动持续健康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的重要意义
按照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要求和河北省总工会的统一安排部署,我市自2010年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职工互助活动。这项活动是工会组织惠民生、凝民心的一件实事、善事。活动开展以来,各级党委、政府大力支持,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各级工会组织周密组织,精心筹划,多措并举,全力推进,保证了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职工互助活动募集到的救助资金,既帮助因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难以为继的特困职工缓解了突出困难,又帮助因突然遭受重大意外事件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受到影响的缴费职工解决了现实问题。实践证明,开展职工互助活动,有利于提升各级工会筹集帮扶资金的能力,不断扩大工会救助和职工互助的范围,是工会组织积极协助党和政府改善民生,更好地展现工会组织的号召力、凝聚力和影响力,推进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是对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补充和完善困难职工帮扶救助体系的重要途径;是进一步营造互助互济的社会氛围,发扬中华民族扶危济困的光荣传统,促进社会和谐的一个善举。
组织开展好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是贯彻落实省工会十二大精神的一项重要举措。各级工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这项活动的重要意义,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系统回顾前三期活动的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吸取不足,科学谋划第四期活动的工作方案,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聚全会之智,举全会之力,集中时间,集中精力,广泛组织和发动职工群众参与到活动中来,确保参加人数和募款总额比上期稳中有升,确保每一个救助事项及时到位,通过深入、细致、扎实的工作,继续把这件好事办实办好。
二、具体安排
(一)前期准备阶段:
1.总结活动情况。各县(市)、区总工会要对职工互助活动的工作情况和活动成效进行系统回顾,结合工作机构的运转情况和互助金的收、管、用等各个环节,通过查看账目、审阅档案、检索流程等方式,认真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有针对性地提出改进意见和落实措施。
2.修订相关文件。各县(市)、区总工会要按照新修订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本着“降低救助门槛、简化救助程序、提高救助额度、加大救助力度”的原则,抓紧修订本级《实施细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制定《实施方案》,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实施。
3.争取同级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主动向党委、政府汇报职工互助活动的成效和开展第四期活动的计划安排。
4.结合互助金的收、管、用等各个环节,做好互助金的接收、汇总、上解等相关准备工作。
(二)宣传发动阶段:
1.动员部署。各级工会要认真进行安排部署,做到统一思想、统一步调,形成推动活动顺利开展的合力。
2.大力宣传。各级工会要充分利用资源和手段,通过电视、报纸、电台、网络、印发宣传册等形式,对前三期活动的成效和第四期活动的政策进行广泛深入的宣传。在宣传中,要注重解释职工互助活动兼具公益性和互助性、利人利己的特点,努力获得职工群众的理解和支持,引导职工积极参加到活动中来。要特别注意做好对非公企业尤其是中小型民营企业的宣传发动工作,消灭活动空白点。
3.督导推动。市、县两级总工会要分别组成工作组,赴各对口基层工会督导推动。
(三)募集资金阶段:
1.以基层工会为单位缴纳互助金,填写《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基层工会职工缴纳互助金登记表》。
2.按照省总要求,进一步扩大互助金来源,包括:职工个人缴纳、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统一缴纳或提供部分补贴。允许和鼓励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为职工缴纳互助金或者由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和基层工会共同缴纳互助金。
3.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将缴纳互助金情况在本单位予以公示。
(四)汇总上解阶段:
按照《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实施细则》和新修订的《石家庄市职工互助活动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要求对互助金进行汇总上解。
1.基层工会所收互助金按工会组织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
2.各县(市)、区总工会按所收互助金总额的90%留存使用,将所收互助金的10%按工会经费上解渠道上解市总工会。
3.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产业工会所收互助金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
4.石家庄市互助金总额的4%由市总工会上解省总工会。
5.市总工会各对口单位于
6.各县(市)区总工会于
7.各县(市)、区总工会根据市总工会实施细则,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后施行。
(五)实施救助阶段:
按照市、县两级制定的《实施细则》、《资金管理使用办法》、《救助金申请审批程序》规定程序实施救助。累计结余资金转入第四期合并使用。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各单位工会要切实发挥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的作用,进一步完善党委高度重视、政府牵头推动、社会理解支持、工会高效运作、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各级工会主要领导要继续把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亲自动员部署,认真谋划安排,带队督导推动,层层落实责任,形成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和责任机制。
(二)广泛宣传,形成共识。各级各单位工会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工会阵地广泛宣传职工互助活动的工作成效、救助典型和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的时间安排、救助政策,为活动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工会干部要深入基层,到广大职工群众中去,积极宣传职工互助活动的目的、意义和救助政策,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得到广大职工群众的理解、认可和支持,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的认知度和参与面。
(三)多措并举,全力推进。市总工会将由领导班子成员带队,对各对口单位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帮助基层单位解决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和督导推动工作。各县(市)区总工会、产业(局)工会、市总工会直属基层工会也要采取分片包干、分组督导、建立周通报制度等有效措施,确保第四期职工互助活动顺利开展。要注重发挥党员领导干部的示范带动作用,切实提高职工参与率,力争各级党政机关职工的参与率达到100%。
(四)阳光操作,应助尽助。各县(市)、区总工会要通过各种渠道,职工互助活动资金使用情况和第四期缴纳互助金情况进行公示,主动接受政府审计、工会经审组织审计和社会监督,切实做到阳光操作。要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和风险意识,坚持一个标准、一套程序、一个渠道、一支笔审批,对符合救助条件职工及时足额地实施救助,切实把每一分钱管好、用好。发现违规、违纪问题,要坚决查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