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裕华区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石家庄市裕华区红十字会
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发挥红十字组织在党和政府人道救助领域中的助手作用,完善社会医疗救助体系,做好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依据《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大病是指下列疾病之一:先天性心脏病、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脑血管畸形、重症肝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肾病综合症、器官移植、癌症和其他罕见重大疾病。
第三条 救助范围:
在我区长期居住,且符合上述规定范围内的患者,在享受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后,医疗费用仍难以负担,且影响正常生活的人员。
第四条 市、区两级红十字建立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救助资金来源:
(一)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部队、各界人士的非定向捐款。
(二)社会各界、单位和个人的定向捐款;
(三)上级下拨的专项资金;
(四)其他。
第五条 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遵循“以收定支”和“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救助标准:
(一)特困群众患大病在一个年度内,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按照超过部分的10%救助,由区红十字会给予救助,超过10万元的按超出部分的20%由市红十字会救助。每人每年获得最高救助款不超过20000元。特殊情况,由集体研究决定。
(二)如当年“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金”募集数额发生变化,区红十字会可对本级救助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三)由上级红十字会统一安排的救助项目,救助标准依据其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申请人须向区红十字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二)被救助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居住地村(居)委会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出具的被救助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四)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病例资料和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上述材料由各镇(办)收集、审核无误后报区红十字会。
第八条 对大病救助申请人的审查和救助,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各镇(办)相关部门负责对申请人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逐项审核,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患大病医疗费用实际支出和接受救助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条件的上报区红十字会;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不予救助,并明确告知申请人。
(二)各镇(办)将申请人基本情况和初步救助意见,在申请人居住村(社区)、工作单位张榜公示7日,无异议后进行救助。如有异议,要再次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确实符合条件的进行救助,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救助。
(三)区红十字会收到救助申请后,将依据申请人有关资料和区红十字会募集资金和救助情况研究确定救助意见。
(四)各镇(办)要严格审批手续,救助金领取必须有被救助人或被救助人的监护人签名。发现弄虚作假,骗取救助金者,要严肃处理,并追回救助金。
第九条 本办法由裕华区红十字会负责解释。
附:石家庄红十字会特困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主题词:大病 救助 办法
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患者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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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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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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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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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住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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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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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病情 简要情况 |
发病时间、确诊为何病、现在何处住院与治疗、已花费治疗费用等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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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者家庭成员或亲属 |
姓 名 |
与患者关系 |
年龄 |
职业 |
月收入 |
健康状况 |
联系电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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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救助 理由 |
申请人或被救助人签字: | ||||||||||
县(市)区红十字会意见 |
盖 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市红十字会 意见 |
盖 章 审核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
注:请另附1户籍证明、身份证复印件;2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患者家庭经济状况证明;3疾病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和医疗费用收据;4此表一式两份。
申请大病医疗救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1、《石家庄市红十字会特困群众大病医疗救助申请表》;
2、被救助人户籍证明;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居住地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被救助人家庭经济状况证明;
4、贫困证件如:低保证、困难职工证等证件;
5、疾病诊断证明、医疗病例资料和医疗费用收据原件;
上述材料由各镇(办)收集、审核无误后报区红十字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