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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办公室】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关于印发《石家庄市裕华区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的通知

作者:admin 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3-07-03 07:59:00 点击数:783

石家庄市裕华区

中小学教师违规违纪行政处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全区中小学教师队伍管理,强化师德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2008修订版)》,参照《行政监察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教师队伍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中小学教师包括:区属国办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和教研室的教职员工。上述单位中的其他工作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违规违纪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处分期分别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分:

(一)不按时上课,经常迟到、早退、不遵守工作纪律的;

(二)在课堂上抽烟或使用通讯工具的;

(三)不认真备课、上课,不批改作业、不辅导学生,完不成教学任务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

(五)不尊重学生,讽刺、挖苦学生,造成影响的;

(六)擅自剥夺学生在校学习和参加活动的权利,擅自组织学生进行校外集体活动的;

(七)训斥或无故指责学生家长,利用职权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八)擅自向学生、家长推销书籍、刊物或其他商品的;

(九)言行举止不文明,服饰不得体,有损教师形象的;

(十)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予以警告处分的。

第五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处分:

(一)经常无教案上课,不批改学生作业,不完成教学任务的;

(二)擅自停课、放假、办私事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不履行教师职责,出现学生人身安全伤害事故的;

(四)在工作日及工作场所搓麻将、打扑克、玩电脑游戏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参与各种有偿办班补课的;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的;

(六)在考核、评优、晋级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的;

(七)被司法机关行政拘留的;

(八)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予以记过处分的。

第六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二)向学生或家长索要财物的;

(三)私自组织学生进行有偿家教、补课经查实的

(四)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经常无故旷工、擅自离岗,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

(六)无事生非、无理取闹、聚众闹事,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

(七)在教育行政部门或学校内酒后闹事或寻衅滋事的;

(八)拒不服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工作安排的;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赌博、迷信等活动的;

(十)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予以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的。

第七条  中小学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公开诋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传播有害学生身心健康言论的;

(二)有偿家教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学生实施性侵害的;

(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违反有关规定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无悔改表现的;

(六)一年内连续旷工15个工作日或累计超过30个工作日,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的;

(七)造成学生伤亡等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八)其他符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应予以开除处分的。

第八条  中小学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九条  对本《办法》未列举的违规违纪行为,可视具体情节,参照本《办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条  教师在各级各类考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依照国家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警告、记过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作出并报教育局人事科备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报教育局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并到教育局人事科或监察信访科备案;开除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教育局局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并报人社局人事科备案。  

第十二条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与评优评先,不得晋升行政职务。

其中,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自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参加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自处分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参加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自处分之日起二年内不得申报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参加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工资待遇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执行。    

中小学教师受到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单位的人事关系。  

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出现违法违纪情形的,处分期满,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原处分决定单位批准后解除处分,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 

处分解除后,考核、竞聘上岗和晋升工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受到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受处分前的岗位等级和工资待遇。  

教师在受处分期间无明显改正或仍旧屡犯的,可适当延长处分期限或加重处分等级。

第十四条  给予中小学教师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教师违规违纪,应当由处分决定单位对教师违规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以及拟给予处分告知教师本人。教师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分决定单位认为对教师应当给予处分的,要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教师本人,并存入个人档案。

第十五条  受到处分的中小学教师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权复查或撤销中小学校作出的处分决定。

第十七条  对机关工勤人员给予处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石家庄市裕华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3年5月14印发